通知公告
于委发【2024】2号 关于于家台村池塘公开竞价合作经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4 14:26:38
为使我村公园池塘在不影响观赏鱼养殖和水上项目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尽最大努力资源化利用池塘,壮大村集体收入。经过村民代表决议,即日面向社会公开竞价进行合作经营。
具体条件如下:
1.村集体持有一半经营权,用于饲养锦鲤,对外承包一半使用权,受让方在不影响我方锦鲤条件下饲养其他水产品。
2.池塘内有一个增氧机,给锦鲤增氧使用,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负责承担电费,受让方不得额外增加增氧机,出让方不额外提供动力电。
3.出让方会根据汛期和枯水期自行决定适时为池塘补水,常年保持水深不低于1.2米。汛期水位一旦高于步道,受让方自行管控水产品丢失风险,出让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出让方有及时排水义务,受让方应积极配合。
4.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优先。
5.受让方只能饲养与锦鲤不排斥的水产品,如:虾、蟹、泥鳅、甲鱼等,不得饲养其他鱼类,如:鲤鱼、草鱼、锦鲤、鳙鱼、中华鲟、黑鱼、鲇鱼,嘎子鱼等。
6.合同期内受让方捕鱼只能采用地笼,蒸网等简易方式捕捞,不得使用伤害锦鲤的捕捞方式。受让方不得在池塘周围设置围网影响美观。
7.受让方负责水质管理,不得出现绿藻、杂草,垃圾漂浮物等。使用鱼药不得伤害锦鲤,否则进行造价赔偿。受让方养殖的任何水产品发生的伤害,死亡及生产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与出让方无关。出让方不承担经济法律赔偿责任。
8.受让方不得以池塘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9.受让方不得阻碍出让方的游船,滑冰等水上项目的正常业务开展。
10.冬季除雪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干涉影响村集体对公园池塘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1、受让方经营过程中不能对锦鲤造成伤害,如造成伤害要造价赔偿。
今日,沈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示:辽中区潘家堡镇于家台村约19亩(小西湖)坑塘出租(CQ_210115115_2024091501001)项目已正式发布。
现可在网上报名,开标日期:10月12号10点(竞价时间2分钟)
有意者可在网上报名,也可到村部找孙会计报名。
咨询电话:18309828358